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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‘夺命升降机’案7人被判有期徒刑

武汉‘夺命升降机’案7人被判有期徒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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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回顾:2012年9月13日下午,武汉东湖风景区东湖村东湖景园还建楼施工现场,一台搭载19名工人的施工电梯上升至33层时,吊笼坠落,19名工人全部坠地身亡。2012年9月13日13时许,东湖风景区东湖村东湖景园还建楼施工工地C区,中午时分,工地正在午休。13:30左右,14名外墙粉刷工和5名电梯安装工人来到C7-1号楼准备坐施工升降机到楼顶去赶工,此时,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升降机的操作人员都不在场,工人们擅自开启施工升降机上工。

谁也没想到,当升降机升至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,吊笼失去控制,瞬间朝左侧倾翻,坠落在地,吊笼内的19名工人全部死亡。

经鉴定,事故的直接原因为:升降机导轨架66节(33楼顶部)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,有两个没有螺母,连接失效,无法受力。加之额定只能承载12人的升降机,事发时承载了19人和245公斤的物件,严重超载。当吊笼上升到66节(33楼顶部)接近平台位置时,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、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,升降机左侧吊笼顿时向左侧倾翻,连同67节以上的4节标准节一起坠落地面。

项目部多人无证上岗

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定,东湖景园项目由东湖村委托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武汉万嘉)对外发包建设并负责管理,2011年,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武汉博特)、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武汉祥和)分别承接了这一项目C区C1-C7号楼的监理和建设施工,而当时,东湖景园项目尚未办妥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和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等手续,按规定不能开工。

7人一审获刑4到5年

“被告人王君、魏劲松、易少锋、易金堂、丁炎明、肖锦全、杜三武7人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致使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安装不规范,作业时维修保养不到位,作业现场管理秩序混乱,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,致19人死亡,情节特别恶劣,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”东湖高新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。

同时,事发后,王君等6人留在现场积极参与救援,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,如实供述罪行,被法院认定为自首,可从轻处罚,而武汉中汇负责人魏劲松虽也在现场积极救援,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而是辩称已严格对电梯进行了保养,法院认为其不构成自首。

8月底,东湖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王君、易少锋、易金堂有期徒刑4年半,丁炎明、肖锦全、杜三武有期徒刑4年,魏劲松有期徒刑5年。(济南虎跃)转载发布